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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课堂丨第十课 PE的募集方式及流程

文章出处: 弘安资产管理 发表时间:2018-09-13 14:08:56

导语:

在前面的课堂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PE的募集机构和募集对象,下面我们将为大家讲解PE的募集方式及流程

 

一、PE的募集方式

 

(一)PE募集人数限制:

 

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目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如下:

 

公司型基金

有限公司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超过200人。

合伙型基金

不超过50人。

契约型基金

不超过200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让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二)投资者非法拆分:

 

基金拆分主要包括:份额拆分收益权拆分。两种拆分都会突破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因此被严格禁止。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及其人数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基金。

 

(三)禁止性募集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在推介基金时,不得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等措辞。基金推介材料中应避免出现相关表述。基金管理人如果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基金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基金备案业务。

 

二、PE的募集流程及要求


(一)投资对象的确定:

 

募集机构应当评估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者要书面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募集机构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评价,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三)基金风险揭示:

 

基金机构应重点揭示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

 

(四)合格投资者确定:

 

募集机构应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以及单只基金投资者人数。

 

(五)投资冷静期: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六)回访确认:

 

回访方式有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投资冷静期内的回访确认无效。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缴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本文来源:

《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要点与法律法规汇编》中国金融出版社

http://bang.duia.com/duibaGroupTopic/portal/39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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