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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课堂丨第八课 PE的募集机构

文章出处: 弘安资产管理 发表时间:2018-09-13 14:08:56

导语:本堂课,将为大家介绍股权投资基金(PE)募集的相关内容,并为大家讲解PE募集机构的资质要求、责任与义务。

 

一、PE的募集行为

 

股权投资基金(PE)的募集,是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募集服务机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设立PE的行为

 

(一)募集行为包括:

 

1、推介基金;

 

2、发售基金份额;

 

3、办理投资者认/申购(认缴);

 

4、份额登记;

 

5、赎回(退出)。

 

(二)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分为自行募集委托募集

 

自行募集:基金发起人自行拟定资本募集说明材料、寻找投资人。

 

委托募集:基金发起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寻找投资人或借用第三方的融资通道来完成资金募集工作,并支付相应服务费或“通道费”。

 

二、募集机构

 

基金的募集机构分为:直接募集机构受托募集机构。

 

直接募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

 

受托募集机构:指基金销售机构

 

三、募集机构的资质要求

 

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基金募集行为,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成为基金管理人。

 

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销售机构需满足以下3个条件,方能参与基金募集活动:

 

1、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3、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签署销售协议)。

 

如采用自行募集:基金管理人只可以募集其自己发起设立的基金,不可以销售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产品,即不允许基金管理人的代销行为。

 

如采用委托募集:基金管理人应与销售机构以书面形式签署基金销售协议

 

四、自行募集与委托募集的区别

 

区别

自行募集

委托募集

含义

基金发起人自行

寻找投资人

基金发起人委托第三方

来完成资金募集工作

募集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

销售主体

基金管理人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等

限制条件

只可以募集自己

发起设立的基金

需签署销售协议

从业人员

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五、募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l 募集机构需要就合格投资者身份尽到审查义务,判断投资者是否具备相应投资风险的能力,应以一定的资产价值和收入作为衡量标准,并且对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能力进行测试。

 

l 募集过程中,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l 募集机构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l 基金管理人应该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受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承担的责任

 

l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基金转让的条件。

 

l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l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l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l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l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l 涉及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本文来源:

《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要点与法律法规汇编》中国金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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