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安资产管理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弘安动态  >> 行业动态  >> 查看详情

中基协放大招,私募基金命名指引来了,十大核心内容须注意!

文章出处: 弘安资产管理 发表时间:2018-11-26 09:37:56

11月2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范私募基金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从2019年1月1日起,私募基金命名必须遵循规范。名字中不可明示或暗示保本保受益,不得夸大宣传公司业绩等等,而稳赢、避险…等一批字眼在产品名中将被禁用。

 

据私募备案登记月报显示,截至10月底,私募基金的总规模为12.77万亿元,已登记私募管理人为2.43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为7.50万只。据统计,目前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中,含有“稳赢”字样的产品最多,共有464只产品,还有12只产品含有“避险”字样,有3只产品含有“保本”字样等。这反应了过往基金产品在命名时存在不少乱象。本次《指引》对名称进行规范,具体到产品命名的细节,体现了管理层整顿行业乱象的决心,从源头上解决潜在风险的发生。

                                  

《指引》主要包含十大要点:
 
1、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保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
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2、不得预测、夸大业绩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3、不得借用知名人士、机构名称
  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

4、私募产品不得混淆资管、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5、体现投资业务类型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6、包含私募、基金字样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

7、管理人名称列明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列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的简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列明投资顾问机构的简称。

8、有分级的要说明白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有分级安排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9、系列私募产品要标数字或字母
  同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相同策略的系列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系列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原则上应当使用连续的中文大小写数字、阿拉伯数字或字母进行区分。

10、符合工商规定
  (1)通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相关规定。
  (2)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关规定。


以下是《指引》的具体内容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通过契约、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命名事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第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第五条 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
第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第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第八条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
第九条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列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的简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列明投资顾问机构的简称。
第十条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有分级安排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第十一条 同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相同策略的系列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系列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原则上应当使用连续的中文大小写数字、阿拉伯数字或字母进行区分。
第十二条 通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相关规定。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简称、英文名称参照本指引要求。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此文关键字:

相关资讯